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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余额提取条件将放宽 低保人员可领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5/13 10:12:46  浏览量:4808

 

   来源:新闻晨报 

     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条件有望进一步放宽,本市的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于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情况的规定有所突破。

    与以往只有在买房和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不同的是,《规定(草案)》对失业、低保等人群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规定(草案)》规定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一来,《规定(草案)》维护了那些未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所谓非正式编制人员的利益。(记者丁利民)

 

    管理草案征意见

 

    放宽提取条件:本市的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界定缴存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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