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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5/11 11:04:31  浏览量:4758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

 

      宁波晚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改善市区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缓解“住房难”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007年底城镇人均25平方米

    据悉,2003年底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已达到22.54平方米,持有“三证”(城区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证)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1平方米的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但申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家庭还有1000余户,“住房难”问题仍然存在。

    《意见》规定,到2007年底前,我市将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健全完善、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5平方米,并基本解决低收入城镇家庭的住房问题。

    限价房最大面积100平方米

    建立以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形成“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住房解决新机制,即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购买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购买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住房)或实行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50—80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限价住房可适当提高,但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以房价定地价”思路,实行限价出让;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低收入家庭住房可享受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和免交契税的优惠政策。

    转让出租年限分5年和10年

    为有效遏制炒房,政策对限价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上市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和10年内(含5年和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或土地出让金。

    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通过收购社会房或利用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结合资金来源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适当降低实物配租条件,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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